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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来源:河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日期:2017-01-23 2017年1月22日

      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贤明在会上介绍《办法》的相关背景和主要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中央 和省内20余家媒体记者参加会议。

      目前,全省共建成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厂184座、处理能力794万立方米/日,镇级污水处理厂57座,排水管网约2.9万公里。2016年污水处理厂处理总量约22亿吨,COD削减量68万吨。随着我省经济 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也出现了排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排放污水行为不规范、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亟待规范。2016年12月23日 ,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省第一部关于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的政府规章——《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将城镇 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了法治轨道。

      李贤明介绍,《办法》从制度设计上,严格规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构建了排水防涝和污染物削减的保障机制。

      针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资金问题,《办法》提供了筹措资金的多种途径:鼓励采取特许经营、购买服务和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用于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收取污水处 理费,污水处理费应当满足设施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为设施建设、运行提供保障;加大财政投入,对于资金筹集和污水处理费仍不足以支撑设施建设和运行的,地方财政应该加大投入力度,确保设施发挥 效益。

      针对城市内涝灾害问题,《办法》制订了一系列措施,要求县级及以上城市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依据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根据有关规范、标准配套建设雨 水收集利用设施,并按照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实行雨污分流;要求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建立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统筹安排排涝物资,加强易涝点治理, 共同做好内涝防治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排水行为,《办法》从三个方面强化了进水水质管理。一是强化雨污分流。规定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二是强化污水排放管理。排水户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申 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规定排放污染物。三是强化工业污水的量级。《办法》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接纳的工业污水水量不得超过总接纳水量的40%;超过40%的,由当地政府另行组织建 设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加强设施维护与安全保护方面,《办法》明确:加强窨井盖管理,明确排水窨井及井盖应具备防盗、防坠落功能,承载力和稳定性等应符合相关要求;划定设施保护范围,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划定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明确了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做好应急处置,要求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编制应急预案,运营单位也要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 演练。因进水水质超标给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失的,运营单位有权依法进行追偿。

      促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方面,《办法》规定:一是将再生水纳入非常规水资源统一配置,水利主管部门在核定用水计划指标时,对再生水利用工作提出指导意见。二是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鼓励成立再 生水经营企业。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优先使用再生水。三是政府应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规模,建设再生水设施,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四是要 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设施建设,并禁止将再生水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混接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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