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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精神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我省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作如下调整:

      一、我厅不再统一组织河北省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继续教育。

      二、我省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在申请相关执业注册时,需提供加盖现聘用单位公章的本人在近一个注册期内按规定要求完成了继续教育的书面承诺(样本附后),并对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我省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可自主选择参加有关机构或所在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

      四、承办继续教育的机构和单位,应按照有关继续教育标准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配备必要的专业师资,设置规定的教学内容,提供专门的教学场所和设备,严格教学全过程管理,确保继续教育质量。

      五、我厅将加强对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申报注册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不履行接受继续教育义务或继续教育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

      六、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公告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其相关部门于2018年2月1日后颁布的继续教育政策规定不相符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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