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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5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5〕273号)要求,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的《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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